tan.jpg (19.84 KB, 下載次數(shù): 33)
下載附件
2022-3-18 21:23 上傳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
關于依法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依法精準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fā)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的;
二、凡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接者,必須主動報告,接受檢疫、強制隔離和治療。對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信息的;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核酸)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的;
三、進出車站、機場、醫(y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區(qū)域以及采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社區(qū)(村)、企事業(yè)單位等重點地區(qū),拒不配合體溫檢測、人員登記、健康碼行程碼查驗、身份證核查、車輛檢查、封閉管控和一米線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按政府要求應當進行核酸檢測的人員,拒不配合核酸檢測或擾亂核酸檢測秩序的;
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絕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醫(yī)學觀察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拒不配合所在單位或社區(qū)管理防控措施的;
六、按政府要求,應當暫停營業(yè)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yè)的;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未經(jīng)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jīng)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各類培訓等聚集活動的;
七、擅自出入、沖闖封控區(qū)、管控區(qū)、防疫卡點或者在封控區(qū)、管控區(qū)、防疫卡點起哄鬧事的;沖闖黨政機關、教育醫(yī)療機構等部門的;妨害保障城市運行交通秩序和阻礙疫情防控物資運輸、隔離轉運車輛、執(zhí)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等應急救援車輛通行的;
八、擾亂醫(y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醫(y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毀醫(yī)療、防疫財產(chǎn)及設施的;
九、謊報、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數(shù)據(jù),偽造、變造或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的;
十、借疫情防控之機,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生產(chǎn)、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偽劣防疫物資、醫(yī)用器械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經(jīng)營、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y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二、編造或者故意散布、傳播謠言,在信息網(wǎng)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或造成社會危害的;
十三、非法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
十四、其他妨礙、擾亂疫情防控處置工作和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開展,阻斷疫情傳播是每位公民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和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讓我們攜手并肩、共同努力,筑起疫情防控的銅墻鐵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上述情形,可以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舉報。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