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2016年 第7號) 關于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告
邊友利等28人:
你機動車駕駛證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依法扣留后,超過15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支隊已依法作出吊銷你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現(xiàn)予公告送達: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被處罰人可以到我支隊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或公告期滿后六十日內依法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2016年9月21日
|